焊工证作为特种作业操作证中的一种,我们为响应国家政策,必须依法取得相应资格,持证才能上岗作业。电焊作业属于明火施工,存在一定的火灾危险性,在焊接作业中,炽热的火星到处飞溅,这些火星温度较高,飞溅到或接触到木材、棉、麻等可燃物上,容易造成火灾,当接触到易爆气体时很可能还会引起爆炸。
类似因无证从事电焊作业而发生火灾的事件在全国各地时有发生:
案例一 6月1日,莱州市应急局执法人员在对某机械配件厂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徐某、焦某正在车间从事焊接作业,经查,两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97号有关规定,莱州市应急局依法对该企业处以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5月24日,烟台市应急管理局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在对山东鸿千伟业通风设备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过程中,通过查阅视频,发现该公司员工耿某某曾使用电焊机进行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执法人员当即对耿某某持证情况进行检查,经查,该耿某某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资格,并涉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耿某某在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证前不得进行熔化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烟台市应急管理局开发区分局拟对该公司处以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因耿某某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规定,将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三 5月11日,招远市应急局执法人员在对烟台万兴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正在进行焊接动火作业,但作业现场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招远市应急局拟对该公司处以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5月12日,招远市应急局执法人员在对招远市冠达建筑工程施工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在进行焊接与热切割动火作业,但作业现场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招远市应急局拟对该公司处以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5月13日,招远市应急局执法人员在对招远市林青废旧物品回收站开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正在进行切割动火作业,但作业现场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招远市应急局拟对该回收站处以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5月28日,龙口市应急局、芦头镇政府、芦头镇派出所联合开展日常巡查时,发现芦头大众汽车修理厂作业人员吴某某正在进行电焊作业。经查,吴某某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资格,并涉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吴某某在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证前不得进行熔化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龙口市应急局拟对该修理厂处以1.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因吴某某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规定,将其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拟对其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案例七 5月16日,海阳市龙山街道应急办联合辖区海岸派出所对龙山街道新平村开展巡查时,发现作业人员包某某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进行电焊作业,执法人员立即责令包某某停止作业,因其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违规使用明火作业,将其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处以拘留3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5月17日上午,海阳市龙山街道应急办联合辖区海岸派出所对鲁能胜地商业区开展巡查时,发现作业人员邵某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进行电焊作业,执法人员立即责令邵某停止作业,因其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违规使用明火作业,将其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处以拘留3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 6月1日,莱阳市谭格庄镇应急管理服务中心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辖区一农机修理铺内,1名作业人员在进行焊割作业。执法人员当即对作业人员持证情况进行检查,经查,该作业人员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资格(没有焊工证),并涉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其停止作业,因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违规使用明火作业,将其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拟对其处以拘留3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 5月31日,栖霞市应急局执法大队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烟台九昀汽车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孙某某正在进行电焊作业。经查,孙某某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资格,并涉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执法人员立即责令其停止作业,并对其无证上岗和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同时,因孙某某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违规使用明火作业,将其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处以拘留3日的行政处罚。
普法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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