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2年1月11日,嘉兴市秀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秀洲区王江泾镇开发区的嘉兴市锦丰纺织整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涉嫌使用9台未经检验、超期未检的压力容器和1台未经检验的叉车,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秀洲区局责令该公司立即停用设备,在立案调查后对当事人作罚款人民币四万五千元的行政处罚。
违法事实 嘉兴市锦丰纺织整理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未经定期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和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
△超期的压力容器、叉车
行政处罚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嘉兴市秀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并处罚款人民币肆万伍仟元(¥45,000)的行政处罚。
小贴士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设备检验有效期到期前一个月向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压力容器首次定期检验周期为设备首次投入使用后满3年,之后根据检验报告上的下检日期开展检验。使用单位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未按期报检或检验后不合格继续使用设备的,将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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